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份民事判决书。重庆一位老人在参加旅游活动时,在服务区上完厕所返回旅游大巴车过程中,头部撞到车门顶部,不幸摔倒身亡。随后,老人家属将旅行社、汽车运输公司等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元。
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承担60%的赔偿责任,老人自行承担40%的责任。两家涉事旅行社——重庆渝之旅国际旅行社和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均服从法院判决,并已按判决书向老人家属支付完赔偿款。
根据判决书,原告谭甲、谭乙是死者蒋某的丈夫和女儿。2024年5月10日,邓某与某甲公司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约定邓某、蒋某等14人作为旅游者参加某甲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至5月22日。邓某与蒋某是朋友关系,蒋某把旅游费用转账给邓某,委托其一并交给某甲公司。某甲公司委托某乙公司大学城分社履行合同,某乙公司大学城分社安排刘某作为领队,但刘某没有导游资格证。2024年5月15日,某乙公司大学城分社与一家汽车运输公司签订《包车合同》,驾驶员王某有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2024年5月16日早上8时39分许,蒋某随旅游团乘坐双门大巴车行至渝遂高速大路服务区临停休息。蒋某下车去洗手间后返回,从后门上车。他在从第二步梯子跨向第三步梯子时,头部撞到车门顶部后,头朝下摔倒在地。事发时,领队刘某在车辆前部与其他游客聊天,发现蒋某摔倒后到后门查看。之后,蒋某经120急救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蒋某去世后,谭甲、谭乙作为死者家属向渝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包括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大学城分社、某乙公司及某汽车运输公司均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3万余元。
进入法庭审理环节后,渝中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包括:蒋某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各被告方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渝中区法院评析,蒋某在上车时从第二级台阶跨向第三级台阶过程中,监控视频显示他未将身体前倾或低头,导致头部撞到顶部门框后摔倒在地。蒋某作为成年人,对车辆高度和自身身高应有一定的认知,对于如何安全上车应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但他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未采取合适的方法上车,对自身所受伤害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某甲公司是此次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某乙公司大学城分社作为实际履行旅游合同的被委托方,双方均是旅游经营者,共同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特别是保障老年游客安全的责任。法院认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大学城分社未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三项:针对老年旅游团,未安排符合规定的导游或领队,安排的领队人员无导游资质,也不具备紧急物理救护等业务技能;事发时,某乙公司大学城分社安排的领队与其他游客聊天,没有尽到提示注意安全义务,也未提供主动搀扶等辅助服务;案涉事故发生后,某乙公司大学城分社也未严格履行积极的救助义务。
因此,渝中区法院综合裁定,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大学城分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案涉侵权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对本次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提供大巴车租赁的某分公司不存在过错,无需对谭甲、谭乙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渝中区法院判决由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大学城分社对蒋某死亡负主要责任,承担60%的赔偿责任,蒋某自担40%的责任。赔偿金额合计630508元,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大学城分社需赔偿378304.8元。
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泽东表示,针对老年人这一特殊旅游群体,《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对旅行社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有详尽规定。在本案中,旅行社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事前看,旅行社没有配备具有导游资质的领队,相关人员不具备紧急物理救护等业务技能;从事中看,领队在老人上下车过程中未进行必要提示、没有主动搀扶,而是与人闲聊;从事后而言,旅行社也未严格履行积极的救助义务。法院判决旅行社和涉事老人分别承担60%、40%的责任,符合民法典的规定,也符合责任与过错程度相当的原则和精神。卢泽东律师提醒,作为旅游服务的从业者,要有法律意识、合规意识、责任意识,特别是对老人、小孩等特殊群体要精心服务、防范法律风险。同时,作为老年人及老年人的亲属,要注意自身安全、加强安全防护,多给老人一些陪伴。全社会积极作为、共同注意,才能让本案发生的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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