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湖南长沙宁乡市的周小兰不服,开始上诉和申诉。近5年的时间里,她的心态如同抛物线般起伏不定。
司法文书显示,现年51岁的周小兰曾以“渣土车噪音、灰尘扰民”为由阻扰施工,施工方被迫支付10500元的赔偿款。2020年7月,宁乡市法院判周小兰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周小兰随后提起上诉,2020年12月长沙中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周小兰提出再审申请。2022年12月,湖南高院依据刑法第254条决定指令长沙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但长沙中院再审时,多次电话、短信通知周小兰到庭,她却拒不到庭。2023年12月,长沙中院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裁定:按周小兰撤回申诉处理。
周小兰表示,她不去是因为不想长沙中院审理此案,并且认为中院应该用传票通知她。她不服“撤回申诉”的裁定,向长沙中院提出申诉。近日,长沙中院就上述申诉事宜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电话、短信通知算不算合法程序”“不用传票通知违规不违规”成为双方辩论焦点。
宁乡市法院一审判决书上载明了周小兰一案的前后缘由。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间,周小兰多次以渣土车噪音、灰尘扰民为由,通过放水桶、竹子或站在路上拦车等方式阻碍渣土车通行,迫使施工方支付共计10500元的赔偿款。周小兰辩称,她曾多次向宁乡市有关部门反映噪音、灰尘扰民问题,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直到相关项目完工才有所好转。
宁乡法院认为,案发前周小兰一家居住在别处,永佳东路附近的房屋不是唯一必住房。周小兰以必须住在永佳东路附近的房屋为幌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多次阻工,迫使被害单位与其签订了《噪音灰尘扰民协议书》,从而达到掩盖其敲诈勒索财物的非法目的,构成敲诈勒索罪。2020年7月1日,宁乡市法院判决周小兰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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