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彩礼纠纷案。小帅通过亲友介绍认识了女子小花,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订婚仪式。小帅给小花支付了168000元的彩礼以及一套价值4万余元的“五金”首饰,双方约定几个月后领取结婚证书。
然而,在共同生活三个月后,小帅发现小花曾有过一段婚史。小花隐瞒这一事实让小帅感到非常失望。随后,双方因琐事频繁争吵,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小帅要求小花返还彩礼,但遭到拒绝。最终,小帅将小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考虑到双方确实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按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且女方为举办婚礼也有所支出,法院判定女方返还彩礼金及五金折价款的70%,共计14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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