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绩效考核不合格被调岗至距离原工作地点600多公里外的城市,因拒绝报到被公司开除。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2014年12月,陈某入职新疆某公司,从事检验员工作。根据该公司绩效管理办法,连续两年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C组(待改进)或当年考核为D(不合格)的,需进入人员调配中心,自动进入待岗期,待岗期限一般为3个月。
2021年6月,陈某因考核等级为C进入人员调配中心。经过学习考试,陈某成绩不合格。2021年10月,陈某进入第二个待岗期。2022年5月,公司决定将陈某的岗位调整至600多公里外的伊宁县,并要求其于当年5月27日前报到,但陈某拒绝报到。
2022年6月,公司以“陈某连续旷工已达15天,属严重违纪”为由向陈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陈某对此表示不认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1万余元、工资5万余元以及2020年至2022年的年终奖8万元。
2023年9月,仲裁委裁决公司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万余元及2022年6月的工资600余元。陈某不服,将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查明,公司在陈某待岗期间安排的培训内容均与原岗位有关,并未对其进行新岗位技能培训,之后直接通知其到岗,不符合公司相关规定。同时,陈某在公司位于乌市的办公场所工作多年,即使他在待岗期间考试不合格,公司也应对调整其工作岗位是否合理负举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调岗时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应综合考察用人单位在客观上是否作出不利于劳动者条件的变更,以及是否因调岗增加劳动者家庭生活及社会成本。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对陈某进行不合理调岗,陈某拒绝后,公司又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陈某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万余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乌市中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原则上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调岗,但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用人单位调岗需遵循合理性原则,调岗具有必要性且与生产经营需要相关;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调岗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调岗程序应公开透明,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尊重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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