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的高先生年近四十,通过从事婚姻中介工作的洪某认识了一位越南姑娘阮某。双方约定中介费用为22万元。高先生与阮某在越南见面后,一起回到了江苏老家,他还为她购买了手机和首饰等物品。然而,婚后一周阮某便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高先生报警无果后,将此事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高先生与洪某之间形成了中介合同关系,但涉外婚姻介绍是国家禁止经营的业务。洪某收取的中介费高达22万元,超出了正常媒人服务费用范围,可以认定其以牟利为目的介绍婚姻,使婚姻商品化,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该合同被视为无效。最终,法院判决洪某返还高先生22万元中介服务费。
近日,泉州丰泽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越南新娘”的案件。原告倪某指控泉州一家传媒公司在介绍越南籍结婚对象的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要求退还20余万元的“媒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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