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打榜只为支持心中的偶像,应援集资只为给心爱的TA“牌面”。这种“饭圈经济”背后,竟涉及众多未成年人的非理性消费。
小童2007年10月出生,是某偶像团体成员A的粉丝。阿伟也是A的粉丝,并且是成员A应援团队的负责人之一。阿伟在线上平台注册经营店铺,出售A的周边物品,但价格明显虚高。实际上,阿伟将所得用于购买A的CD或投票权,为其进行应援、打榜。
2022年3月至8月期间,年满14周岁的小童在多家店铺消费近15万元,其中7至8月短短一个月内在阿伟店铺消费6万余元,多为夜间购物。小童的母亲表示对这些消费完全不知情也不认可。原来,小童母亲在国外出差期间护照失窃,将个人银行账户存款转至小童外婆的账户,小童通过登录外婆的支付宝账户进行消费。
小童母亲主张小童与阿伟之间的交易无效,并要求阿伟返还6万余元款项。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关于案涉合同效力,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必须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本案中,小童消费时仅14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消费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等情况不相适应,并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此外,被告明知原告系未成年人,在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圈”乱象治理的通知》后,仍放任其参与集资打榜,既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关于各方责任认定,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表面上提供明星“周边物品”及服务,实际上变相为有关明星艺人打榜筹集资金,引导未成年人进行应援消费,对于合同无效存在主要过错,应当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母亲未能妥善履行监护职责,亦未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致使小童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利用晚上机会,从近亲属账户内转出大额金钱,多次用于非理性购物消费,故对于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情形,法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43600元(62286元×70%)。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周日一大早,一向周末起床都要喊个三五遍的儿子,四点半刚过就自己爬起来了。他和小伙伴约好了,要去搭乘今天北京地铁12号线的首发,然后再去拍摄新开的地铁3号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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