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位姐姐抚养植物人弟弟14年 遗产咋分 亲情与法律的较量!刘某在父母去世后离异,成为单身父亲。他有一个女儿安安,9岁时被判给前妻抚养。不久后,刘某突发疾病成为植物人。在他离世前的14年里,他的四位姐姐始终轮流24小时照顾他,负责日常护理、饮食起居及医疗问题。
刘某去世时,安安刚刚大学毕业,未曾照顾过父亲,刘某也没有支付过她的抚养费。刘某病逝后,安安支付了丧葬费和墓地相关费用。刘某留下了一套房屋和部分银行存款。
安安认为自己是刘某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获得所有遗产,因此将四位姑姑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刘某名下的房屋和银行存款。而刘某甲等四姐妹认为,安安未尽到赡养义务,不应继承遗产。她们四人对刘某提供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分得适当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四位姐姐对刘某进行了长达14年的悉心照顾,并承担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和生活支出,应当被认定为对刘某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同时,她们的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更多源于家庭责任和亲情坚守。
根据法律规定,虽然刘某的四位姐姐是第二顺位继承人,但因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也应享有继承刘某遗产的权利。考虑到刘某成为植物人时,安安仅9岁,尚未成年;刘某去世时,安安也才刚刚大学毕业,且她也为父亲支付了丧葬费和墓地相关费用,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理应享有分配遗产的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由安安和四位姑姑平均分配刘某的遗产,每人继承五分之一的份额。安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父母去世后,离异的弟弟刘某突发疾病成为植物人。他的四个姐姐轮流照顾他长达14年。刘某去世后,他的女儿安安将四位姑姑告上法庭,要求独自继承遗产。北京通州法院判决,死者刘某的女儿安安和他的四个姐姐平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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