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友之间互相帮助是常有的事,但在发生意外时,无偿帮助的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嵊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8月,江苏一对姐妹带着四个孩子到嵊泗旅游。当晚,姐妹二人陪同孩子在民宿泳池中嬉水,因疏于照看,姐姐年仅四岁的孩子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姐姐与民宿老板在当地调解委员会组织下签署协议书,民宿老板因安全责任问题自愿赔偿70余万元。
同年9月5日,处理完孩子的后事,姐姐将妹妹告上法庭,要求妹妹赔偿约90万元。姐姐表示,当时姐妹二人轮流看护孩子。她告知妹妹会因咨询航班事宜离开一会儿,但妹妹在此期间带自己的孩子去了卫生间,导致溺亡事件发生。姐姐认为妹妹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赔偿。
妹妹辩称,她一直在照看四个孩子,姐姐向民宿工作人员咨询航班是在吧台及民宿内,并未转移监护责任。孩子溺亡是意外事件,家人间共同游玩发生意外后,一方请求另一方承担赔偿违反家庭伦理。
法院审查发现,事发时姐姐在吧台咨询航班事宜,妹妹带着自己的孩子去上卫生间,其余孩子陆续回到房间,留下姐姐四岁的女儿仍在泳池嬉水,无人看护。18时50分左右,妹妹到泳池查看,发现孩子溺水,立刻喊来姐姐与工作人员急救,工作人员随即呼叫120,数小时施救无效后孩子死亡。
法院认为,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四岁孩童缺乏安全意识与自救能力,在场的孩子母亲是事故发生的第一责任人。姐姐自始至终未离开民宿大厅,应当有相应意识和能力履行监护和保障孩子安全的义务。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监护转移的事实,姐妹二人间未成立委托监管的关系。即使假定妹妹需共同承担监护责任,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应严格限定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主观过错。妹妹在孩子嬉水过程中一直履行照看义务,在意外发生后第一时间施救,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错。因此,法院驳回了姐姐的赔偿诉请。
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友善的精神内涵,应鼓励家人或陌生人彼此好意照看、好意帮助。在非故意或重大过错情况下,“好意”并不应当承担责任,判决赔偿反而可能助长自私冷漠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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