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上午,杨妞花收到了贵州高院对余华英拐卖儿童案的二审裁定书。裁定书中指出,余华英上诉提出的所有拐卖行为均系其情夫龚显良提出,所得钱财均由龚显良支配,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辩解理由,均未被法院采纳。
贵州高院在裁定书中用四个“极”描述了余华英的罪行及后果——主观恶性极深、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系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适用死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华英于1993年至2003年期间分别伙同龚显良(已故)、王加文(因拐卖儿童罪和脱逃罪被丽江市古城区法院判刑16年6个月)为谋取非法利益,长期在贵州省、重庆市、云南省等地流窜作案,物色儿童进行拐卖,得手后将被拐儿童带至河北省邯郸市,通过他人介绍寻找收买人进行买卖,以此获利,期间共拐卖儿童17名。
重审一审宣判后,余华英当庭提出上诉,杨妞花也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2024年12月19日,贵州高院重审二审当庭驳回余华英上诉,维持重审一审死刑判决。
贵州高院审理认为,余华英和龚显良无论是谁先提出拐卖儿童,均是一拍即合,共同商议实施犯罪。二人共同选择作案地点,先是租房熟悉环境,后选择作案对象,由龚显良或余华英通过买糖果、冰棒等物品诱骗儿童。根据被害人陈述、介绍人及收买人证言,均是余华英与买家商量价格并完成交易。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余华英行为积极主动,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此外,余华英虽未参与王加文拐卖儿童的行为,但其单独或伙同王加文将儿童带至河北邯郸出卖,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与王加文相当,也是主犯。
对于余华英提出的“本人积极配合办案单位调查,如实供述案件相关细节;2009年服刑完毕后,已经痛改前非、悔过自新,再未做过任何违法犯罪的事”的上诉理由,贵州高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余华英所作供述均是在公安机关通过大量侦查确定其有重大作案嫌疑时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虽可认定为坦白,但结合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贵州高院认定,余华英为获取非法利益,于1993年至2003年期间分别伙同龚显良、王加文在贵州省贵阳市、遵义市、都匀市、安顺市,重庆市大足区,云南省大理市、丽江市流窜作案,拐卖17名儿童,并将16名儿童以3000元至125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中间人介绍卖到河北邯郸,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余华英拐卖了17名儿童,把儿童当作商品任意买卖,严重侵犯被拐儿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同时给被拐儿童家庭造成严重伤害,致使亲情离断,难以弥补。有些父母为此身患疾病,甚至郁郁而终。
最终,贵州高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余华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判决其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余华英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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