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草案)》。这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在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该规定由司法部会同财政部、证监会起草,自8月16日征求意见以来,经过四个月有了最新进展。
会议强调,要发挥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作用,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当利益捆绑,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从国务院层面定调中介机构的行为规范,信号意义重大。根据有关规定,草案需经历提出、审议、征求意见、表决通过以及实施等多个环节,最终以国务院名义正式发布。新规的核心内容包括明确中介机构的服务规范、收费原则、禁止性行为以及监管与处罚措施等。
新规突出了监管层对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视,体现了三部门(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之间的紧密合作和协调。新规出台的核心思路是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新规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部分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的收费不规范、利益冲突等问题,加强监管,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
新规最受关注的内容之一是收费问题。依据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服务时,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此外,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过去几个月,业界对新规在提升中介机构独立性和上市公司质量方面进行了广泛讨论。新规将降低投行帮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的动机,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同时,新规还规范和完善了IPO收费,使项目的收费周期更加均衡,即使未上市,中介机构也能获得可观收入。
国常会中重申了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中介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监会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行为,提升违法违规成本。2024年前10个月,证监会查办财务造假相关案件658件,罚没款金额110亿元。证监会还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包括行政、刑事和民事追责,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近期,一起涉及巨额财务造假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其中审计机构未能履行其监督职责,引发了公众对审计行业信任度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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