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豚味道鲜美,但内脏、血液等含有剧毒,处理不当容易引发食用风险。江苏省泰兴市一男子在3天内连续在5家饭店食用河豚后向监督部门举报,并到法院起诉,要求饭店“退一赔十”,最终被法院驳回。
2023年4月23日晚,冯某和朋友前往泰兴某饭店就餐,经介绍点了菊黄河豚等菜品。上菜时,冯某发现盘中有疑似肝脏的东西,服务员告知是菊黄河豚鱼肝脏及公鱼蛋。朋友提醒他餐饮店禁止经营菊黄河豚,吃完后冯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餐饮店因此被罚。接下来的3天内,冯某和朋友又在泰兴其他4家不同饭店点菊黄河豚并进行了举报,其中一家饭店与冯某和解,其余4家饭店被诉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冯某表示被告几家饭店经营明令禁止的菊黄河豚,构成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要求被告承担“退一赔十”的民事责任。而几家饭店则辩称,冯某的行为明显不是为了吃饭,而是所谓的“职业打假”,目的是为了获得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餐饮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向原告销售尚未放开加工经营、属于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菊黄河豚,已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同时,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支持原告退还河豚菜钱的诉求。法庭还认为,冯某的行为揭示了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违法问题,对教育引导广大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重视食品安全起到了一定的正面作用,值得肯定。然而,从其主观动机和行为方式来看,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因此,不支持其10倍赔偿诉求。
根据《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建工经营的通知》,国家有条件开放了两个河豚品种的养殖经营,但对加工环节作了严格要求,且河豚鱼肝脏不属于开放经营范围内。店家违规售卖理应受到处罚。吴翔表示,“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一直是司法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问题。8月2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知假买假”恶意索赔进行规制,规定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此前,江苏的薛某偶遇多年未见的发小卢某,于是邀请他一起聚餐,2人席间都喝了不少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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