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后再次分别,同居生活中的点滴变成了冰冷的转账记录。小林与小兰曾是夫妻,2017年9月4日因感情不和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小雨归小林抚养,由他承担所有抚养费用。
离婚后两三年,两人开始同居。期间,小林通过支付宝及微信给小兰转账或垫付款项共计88.19万元。其中39.32万元备注了用途,其余则标注为生活费、零花钱等。小兰在这段时间内辞去工作在家照顾孩子,并继续缴纳社保和偿还个人房贷。
2023年9月14日,小林询问小兰是否愿意复婚,但小兰表示已与他人形成男女关系并拒绝跟随小林在A市生活。小林认为双方已无复婚可能,向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兰返还88.19万元。
小林认为,这些款项用于共同生活,包括房贷、社保和日常消费。小兰则辩称,款项系小林自愿赠与,且她在2020年7月辞职照顾小林和女儿,双方并非以结婚为目的同居。她还指出,三金和婚礼费用是小林为了补偿而赠与的,不应要求返还。
法院一审认定,部分款项为借款或特定情境下的自愿赠与,不应全部视为需要返还的债务。同居前的转账中,有8万元被认定为借款需返还;同居期间的转账中,注明三金、婚礼、买首饰的17万元以及买房款12万元应返还。此外,小兰在同居期间缴纳的社保和偿还的房贷共16.4万元也需返还。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法院判决小兰返还小林33万元。
小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小兰的上诉。
法官提醒,在处理经济往来时应明确款项性质,避免日后产生纠纷。特别是在涉及较大数额的财物时,更应注意保留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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