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证监局披露了一则操纵市场的罚单。12月20日,该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陈明通过控制4个账户,以封涨停和虚假申报的方式交易“汇金通”等11只股票,被没收违法所得531.52万元,并处以1102.15万元罚款。值得注意的是,陈明操纵的这11只股票全部盈利。
调查发现,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陈明控制使用了“陈明”中投证券账户、“张某”中投证券账户、“张某”光大证券账户以及“黄某虹”中投证券账户。这些账户主要通过陈明在中投证券鞍山南胜利路证券营业部的大户室操作。其中,“陈明”中投证券账户、“张某”中投证券账户和“张某”光大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于陈明家庭自有资金;而“黄某虹”中投证券账户的资金来自黄某虹,陈明代为投资决策但未收取报酬。陈明承认在此期间控制使用了上述账户。
辽宁证监局认定,陈明在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通过控制账户组,以封涨停和虚假申报的方式交易“汇金通”等11只股票,影响了相关股票价格并反向卖出获利,明显存在操纵市场意图。此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针对陈明的行为,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其操纵“汇金通”“华正新材”“东方明珠”“国中水务”“电子城”“华鑫股份”“长城汽车”“永安行”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合计476.08万元,并处以952.15万元的罚款;对操纵“扬农化工”“志邦家居”“新黄浦”的行为,分别没收违法所得19488.12元、26.74万元、26.76万元,并分别处以30万元、60万元、60万元的罚款。总计没收陈明违法所得531.52万元,并处以1102.15万元罚款。
罚单中还详细列出了陈明操纵11只股票的具体情况。例如,在2018年6月1日,“汇金通”涨停期间,账户组以涨停价分2笔申报买入2,000,0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4:29:06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85.44%。当日,“汇金通”以涨停价收盘。次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150,100股,成交金额2,379,268元,盈利330,533.37元。
类似的操作手法也在其他股票上重复出现,如“扬农化工”、“志邦家居”、“华正新材”等。每次操作中,陈明均在涨停价位大量申报买入,随后在次日开盘后迅速反向卖出,从而实现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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