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冬季,许多滑雪爱好者迫不及待地享受滑雪的乐趣。然而,滑雪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儿童在滑雪时撞倒游客引发的侵权案件。两名孩子在滑雪场滑雪圈时撞倒了其他人,导致对方手腕骨折,损失22万余元。法院判决两名孩子的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滑雪场承担40%的责任。
9岁的小明和小亮由姑姑陪同前往某滑雪场滑雪。当天16时许,两人用绳子拉着雪圈在雪场最外侧的一条雪道自下往上行走,行至最外侧雪道与紧邻雪道交汇处后,小明坐在雪圈上向下滑行,撞倒了站在最外侧雪道紧邻雪道上的张女士,致其受伤。张女士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腕骨折,后鉴定为左腕关节功能十级伤残。张女士将小明、小亮及其监护人、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小明和小亮的父母表示,如果小明和小亮的姑姑对本次事故需要承担责任,他们愿意替其承担责任。关于事发雪道,张女士和滑雪场主张该雪道是上道而非滑道,认为张女士自身无责任;而小明和小亮的父母则主张该雪道是滑道,现场无相关标识且最外侧雪道与紧邻雪道交汇,故孩子无法区分上道和滑道,张女士在滑道上逆行行走自身存在过错。
滑雪场提交了照片和视频,显示现场有提示牌写着“冰面路滑、注意安全、避免冲撞、冲撞者承担全部责任”,并且有广播提醒游客从上道口上雪道并注意安全。但小明和小亮一方及张女士均否认这些证据能证明事发当天有标识提醒和人员提醒。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和小亮在事发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张女士造成的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滑雪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发当天有相应的标识提示或人员进行引导和提醒,因此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此外,由于滑雪场无上道和滑道的区分和提醒,张女士不易区分这两条雪道是上道还是滑道,小明和小亮亦通过该雪道上行,因此张女士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责任。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小明和小亮的父母承担60%的责任,滑雪场承担40%的责任。经核算,张女士损失共计22万余元。
法院判决滑雪场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万余元;小明和小亮的父母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营利性滑雪场的经营主体,应提供合格的雪道、客运索道、滑雪器具等设备,对滑雪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进行告知及安全警示,并配备巡逻人员、医务人员保障滑雪者安全。同时,在侵权发生时应及时救助受伤人员。
冬季是滑雪运动的旺季,法官提示参与滑雪的游客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既要保护好自身安全,也要看护好老人与儿童,保证滑雪安全。滑雪场在经营过程中应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自身所负安全保障义务,有效防范安全隐患,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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