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曾在福建省台溪中学任教。2012年3月30日18时许,陈某值班时发现有学生在殴打同事吴老师,劝阻过程中,他被学生打伤,造成嘴部受伤。随后,陈某因被殴打后出现应激障碍患上抑郁症,先后到当地县中医院、福州市第四医院等接受治疗。2012年7月6日上午,陈某前往医院就诊时在汽车站走失。2012年7月7日7时许,陈某尸体在一河中被发现,经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为自杀。
2012年7月26日,学校向三明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7月31日,市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某2012年3月30日18时许在值班过程中被学生打伤为工伤。2013年6月26日,经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陈某生前精神状态与被殴打事件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013年7月5日,陈某妻子吴某因丈夫死亡一事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7月16日,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某的自杀行为,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市人社局辩称,陈某的死亡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也不是因工伤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更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因此,陈某的自杀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吴某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某被打受伤已经被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陈某的自杀,是患者精神障碍影响下的病态自杀,这与《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排除的“自残与自杀”中的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的故意自杀并非同一性质。因此,对工伤直接导致的创伤后应激障碍诱发的自杀,是工伤伤情进一步的延续和发展,认定该情况为工伤符合立法精神,故陈某的自杀应当认定为因工死亡。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必须遵照执行,以体现司法的权威。
2019年9月27日,二审判决如下:维持原判,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据不足,适用法规错误,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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