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女子因销售有毒食品获刑
李某利用手机微信添加的客户,在朋友圈频繁发布保健品图片和小视频,每售出一盒可获利约100元。尽管他清楚所售保健品含有对人体有害成分,仍继续通过朋友圈销售,非法牟利。近日,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时缴纳公益损害赔偿金72189元。
李某是市区某健身房的健身教练。2021年11月,他在朋友圈看到马某某(已判刑)销售性保健品且生意不错,于是与马某某联系,由对方供货,自己在朋友圈进行销售,通过UU跑腿的方式送货。截至2022年11月案发时,李某的销售金额为24063元。李某承认,一开始他就知道这些性保健品中含有国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伐地那非等成分,期间也有客户反映质量问题,但他为了赚钱依然冒险销售。2023年4月,金台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李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线索,于同年5月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今年4月17日,金台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依法起诉,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靠违法犯罪手段挣钱必然会受到法律制裁。广大群众应避免贪图便宜,通过正规途径购买药品和保健食品,以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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