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因年少轻狂留下“私生子”,后因拒不履行抚养费用,成为“老赖”并被拘留。近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对该男子开展强制执行行动,最终该男子一次性支付女儿9.5万元抚养费。
2012年,李女士与李先生通过网络相识并同居一个多月后分开。2013年2月,李女士生下一女,希望与李先生共同抚育女儿,但李先生以不确定孩子是否为自己亲生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多年纠葛未了,李女士将李先生告上法庭。法院先后两次组织双方进行亲子鉴定,最终认定李先生与女儿小李具有亲缘关系。
法院判决李先生需补偿抚养费6.6万元,并自2023年10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直至小李年满18周岁。然而,李先生对法院判决视若无睹,李女士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11月,由于李先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永定区法院依法对其予以拘留15日。
拘留后的第二天,李先生的家属主动来到法院寻求解决办法。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先生亲属一次性支付抚养费9.5万元,李女士自愿放弃剩余费用。随着这一案件的执行完毕,李先生表示后悔自己年少轻狂的行为,并承诺今后尊重婚姻、遵守法律,不再让类似的悲剧发生。
法官提醒,依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登记结婚,但父母对于非婚生子女均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作为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主动承担抚养义务,尽力避免因成年人的感情问题对孩子造成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11月6日,据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樊城与张小春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16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17年12月20日生育一子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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