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关于“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案”,被告肖某某的代理律师透露,案件再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肖某某作为投喂者已经支付了4.8万元赔偿款,但羽毛球馆所属体育用品公司仍未履行大部分赔偿款。
2023年4月20日,吴某某在上海宏博羽毛球馆打羽毛球时,因踩到一只猫摔倒受伤,被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之后,吴某某将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和流浪猫投喂者肖某某诉至法院。
2024年2月2日,上海闵行法院一审判决肖某某赔偿吴某某24万余元,羽毛球馆所属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金主要构成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及律师费等共计240198.20元。同年3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裁定上述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6月5日,该案再审开庭。
2024年7月24日上午,闵行法院再审宣判,认定羽毛球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80%赔偿责任,即19.2万余元;肖某某虽然不是流浪猫的饲养者,但作为羽毛球教练应认知到在球馆附近投喂流浪猫可能带来的风险,应承担20%赔偿责任,即4.8万元。吴某某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
再审中,各方就吴某某是否因涉案猫受伤,肖某某与涉案猫是否构成饲养关系及相关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吴某某认为体育用品公司和肖某某应共同赔偿其损失,而体育用品公司则认为吴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踩到猫受伤,并且自身已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肖某某辩称自己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
主审法官认定吴某某因踩到猫而受伤具有高度盖然性。尽管肖某某有投喂行为,但他并未实现对涉案猫的独占性支配,不能被认定为饲养人或管理人。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在发现教练投喂猫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导致损害发生,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肖某某也因投喂行为增加了涉案猫进入球馆的风险,应对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12月5日,肖某某代理律师刘琨表示,该案再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肖某某已于10月份支付了全部赔偿款。肖某某本人表示,4.8万元的赔偿是他能够承担的,他选择不上诉,并已回到家乡继续从事羽毛球教育。他表示未来遇见需要帮助的小动物,仍会坚持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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