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信号灯的十字路口,电动车司机为躲避急速转弯的货车紧急刹停,导致车毁人亡。两车未发生实际碰撞,但货车司机是否应当担责?
2023年8月,杨某骑二轮电动车搭载其父杨某某路过一无信号灯的十字路口时,遇到王某驾驶的大货车从右侧急速驶出。为避免碰撞,杨某紧急刹停电动车,导致电动车摔倒,杨某某头部摔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核实,该路口无信号灯,王某驾驶车辆通过路口右拐弯时未打转向灯、未减速让行,保持快速行驶状态;杨某某未佩戴头盔。
2023年9月,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驾驶电动车未注意安全、未按规定载人及超速行驶,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和王某无责任。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90万元。王某及保险公司辩称: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公平合理,两车并未发生碰撞,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重要参考依据,但不是唯一标准。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全案案情划分侵权责任。根据现场监控视频,王某驾驶车辆经过事发拐弯路口时,未开启转向灯,也未减速注意行车安全、礼让直行车辆先行,是导致杨某采取紧急制动、避让措施致电动车摔倒的原因之一,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杨某驾驶电动车车速过快、通过无信号灯路口未注意观察左右来车、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杨某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杨某某未按规定佩戴头盔,也与其摔倒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有一定关联,可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综合全案情况,法院酌情核定由王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杨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杨某某自负10%的责任。因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责险、非医保用药责任险等险种,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5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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