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广东省、上海市和内蒙古自治区开始试点推行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简称数电发票),随后逐步扩大至全国。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取得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效能、助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效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
数电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的“电子发票”形式之一,其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间自动流转。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种发票以单一联次的数字化形态存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并可根据特定业务标签生成建筑服务、成品油、报废产品收购等特定业务发票。
数电发票的基本内容涵盖发票名称、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备注、开票人等。发票号码为20位,前两位代表公历年度的后两位,第3-4位代表省级税务局区域代码,第5位代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为顺序编码。
税务机关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数电发票开票、用票服务。对于按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不具备网络条件或存在重大涉税风险的情况,可暂不提供服务,具体情形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及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授予发票总额度,并实行动态调整。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变化需要调整发票总额度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调整。
数电发票的开具需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蓝字数电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况,需按规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发起红冲流程,并经对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数电发票。受票方已将数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已开具的数电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下载打印等方式交付。选择下载打印方式交付时,数电发票票面会自动标记并显示“下载次数”、“打印次数”。受票方取得数电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成品油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勾选成品油库存,应当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确认用途有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单位和个人可登录税务数字账户或个人所得税APP,免费查询、下载、打印、导出已开具或接受的数电发票,还可对数电发票入账与否打上标识,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免费查验数电发票信息。
该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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