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张先生发现养育十余年的女儿并非自己亲生,遂将前妻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
张先生与李女士2007年相识并自由恋爱,2009年8月登记结婚。2010年1月,李女士生育一女小燕。2020年6月,二人因感情破裂离婚,并签订协议约定小燕由张先生抚养,李女士每月付18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18周岁。随着小燕逐渐长大,张先生发现其容貌、性格都与自己相差较大,于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关系检验,结果显示张先生并非小燕的生物学父亲。李女士对检验结果表示认可。
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庭审中,张先生称离婚后一直独自抚养小燕,而李女士除了给孩子零花钱外并未支付抚养费。李女士则辩称自己每月通过转账给张先生父母用于女儿的生活花销。双方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证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婚恋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导致孩子非张先生亲生,违背了善良风俗,侵犯了张先生的亲权和人格尊严等人身、财产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张先生抚养孩子情况、双方工作情况及收入水平、孩子生活及学习情况等因素,酌定李女士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30万元。同时,考虑到张先生得知女儿非亲生时遭受的精神打击,法院酌定李女士赔偿张先生精神抚慰金7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30万元及精神抚慰金7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指出,若一方违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李女士故意隐瞒子女非张先生亲生的事实,导致张先生误将子女视为亲生予以抚养,倾注了大量情感和精力。这种欺诈性抚养行为严重侵害了无抚养义务一方的人格权利,因此法院支持张先生的赔偿请求。这不仅维护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也对违反夫妻间相互忠诚义务的行为起到了惩罚和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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