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服务不满拒缴物业费遭起诉
由于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一些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物业公司被列入了服务质量评价“黑榜”,业主因此要求减免物业费。
2017年5月12日,A物业公司与B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费用标准及管理内容等条款。合同签订后,A物业公司开始为该小区提供服务。唐某和宋某是该小区的业主,因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差,自2018年1月1日起拒绝支付物业费。多次催讨无果后,2023年11月7日,A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唐某夫妇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一审法院认定,《物业服务合同》对唐某夫妇具有约束力。尽管两人提交的照片等证据显示物业公司在服务方面存在不足,但不足以证明其严重违约导致业主根本利益受损,故不予支持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法院判决唐某夫妇需向A物业公司支付7006元物业费。二人不服此判决,遂上诉至长沙中院。
长沙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A物业公司提供的日常工作记录等材料,可以确认其确实为小区提供了服务,唐某夫妇应当支付相应费用。然而,鉴于该公司曾因服务瑕疵被政府相关部门列入2021年度某区第二季度物业服务质量评价“黑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这表明其提供的服务存在重大缺陷。基于此,长沙中院依据民法典关于瑕疵履行的责任承担方式规定,决定将2021年度的物业费按70%计算,而其他年份则仍按原合同约定标准支付。
物业服务直接关系到居民生活质量和社会和谐稳定。实践中,许多物业纠纷源于业主对服务质量不满。长沙市住建部门近年来推行了物业“红黑榜”机制,定期公布名单以促进信用体系建设。此次案件审理中,长沙中院通过结合住建部门的评价结果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理平衡了双方利益,并推动了物业服务水平提升,有助于从源头上解决物业矛盾。
8月21日,后湖片区的星悦城六期玺樾小区业主共同签署并向物业公司递交了《拒缴物业服务费通知函》。该小区坐落于春兰街与青松路交界,紧邻三环线,共计1157户,于2023年6月完成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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