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全国首例以所谓私募“FOF基金”形式提供场外配资、非法经营证券融资业务的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葛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2015年至2022年期间,李某和蒋某在没有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实际控制的公司安排葛某等业务员招揽客户,从客户处收取保证金,以1:1至1:15不等的杠杆比例为客户寻求场外配资。他们通过出借个人证券账户或利用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下投至客户实际控制的私募基金产品(简称“FOF基金”)等方式,将场外配资提供给客户用于买卖证券,从中赚取息差。在此期间,李某和蒋某为客户提供场外配资共计7.4亿余元,赚取息差1100余万元;葛某作为业务人员,参与场外配资4.7亿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蒋某伙同葛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名被告人的具体地位、作用、认罪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资本市场出现了以所谓私募“FOF基金”形式提供场外配资以规避监管的现象,此案是全国首例此类型非法经营犯罪案件。FOF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投资基金的基金,通过持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持有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依法设立的FOF基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贷。然而,李某和蒋某等人利用其控制的公司发行私募基金产品下投至客户控制的私募子基金,形式上是私募“FOF基金”模式,实质上是向客户收取保证金,从资方处获取配资后提供给客户用于证券交易,从中获取固定息差,并不承担投资风险,属于以“FOF基金”为名而行场外配资之实的行为。
在此模式下,李某和蒋某等人采取了设定风控线、要求盘方补充保证金、赎回子基金等风控措施,符合证券融资业务的特征。鉴于相关配资具有杠杆资金的特征,客户的融资交易脱离了证券融资交易的监管,对证券市场交易安全具有危害性,依法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自8月起,市场观察到5只养老目标基金(FOF)发布了可能触及基金清盘条件的公告。这些基金涉及博时基金的4款产品及银河基金的1款产品,它们在第二季度末的管理规模介于0.09亿至0.44亿元之间
2024-08-21 15:40:23多只养老FOF面临清盘危机华软新动力私募FOF爆雷九个月之后,中国私募基金行业再现底层资产不翼而飞的离奇事件。
2024-08-16 13:29:2012亿协议存款为何不翼而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