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X公司与S公司经营范围均未包含代币发行相关内容,且均自述不具备代币发行资质,而X公司委托S公司发行的代币属于虚拟货币,发行代币是《区块链孵化协议》约定的主要服务内容。因约定服务事项属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有违相关金融管制规定,存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情形,故案涉《区块链孵化协议》无效。
案涉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X公司与S公司双方对《区块链孵化协议》的无效均存在过错。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和损失情况,判令S公司返还X公司服务费用25万元,对X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孙洁
松江区人民法院
商事审判庭
二级法官
不少人像本案当事人一样,为了蹭上新的“淘金潮”而融资开展虚拟货币发行等业务,又或者为了获得技术支持与其他公司达成项目合作,但是又因为项目没有如愿展开而陷入合同纠纷。但是,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如果没有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就盲目进场,就会像X公司一样竹篮打水一场空。
法官在此提醒,应高度警惕虚拟货币相关法律风险,谨慎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切勿私自展开虚拟货币发行业务,严格遵守金融市场法律规定,共同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和稳定。
一、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存在法律风险
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它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具有财产价值。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虚拟货币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进行了规制。相关规章明确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代币发行融资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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