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泰兴一家化工公司的员工,已经在公司工作了20年。2024年前段时间,他在上班时睡了一个小时的觉,随后被单位辞退。张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于是将公司告上法庭。
张某担任公司一部门经理,事发前一天因开车到半夜,第二天上班时在工位上趴伏及躺仰着睡了一个小时。半个月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给张某制作了一份《面谈表》,载明“张某上班时困乏导致睡岗行为。”张某在该面谈表上签字确认。公司工作人员还在微信上询问张某当天大概睡了多久,张某回复说差不多一小时多点。后来,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关于解除张某劳动合同通知的审批函》,同意以张某在上班期间睡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同日,公司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其上班期间睡岗,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确实存在违纪行为,但从其管理岗位特性及此次睡岗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看,睡岗1小时并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极坏影响。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为前提,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从张某违纪行为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几个方面考量,张某违纪行为具有偶发性,客观上并未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不宜认定为“严重”。此外,张某入职公司20年,多次被评为优秀并晋升加薪,公司仅因其一次违反公司内部《员工手册》规定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具备合理性。同时,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违法,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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