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发热就医后死亡 父母索赔百万
2岁儿童鑫鑫出现发热,家人带他到村卫生所就诊。经过打针吃药后,病情未见好转,反而出现了昏迷。随后,家人将鑫鑫送到云南嵩明县的某乙医院抢救治疗。因病情严重,鑫鑫又被转院至昆明市某甲医院继续治疗。不幸的是,由于病情极其危重且原发病不可逆转,鑫鑫在住院6天后,家属决定放弃治疗。出院后不久,鑫鑫去世,死亡原因是病毒性脑炎等。孩子发热就医后死亡 父母索赔百万!
事发后,鑫鑫的父母将就诊的村卫生所、某乙医院和某甲医院三家医疗机构起诉至法院,索赔104万余元。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乙医院对鑫鑫的死亡损害后果承担49%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某乙医院不服上诉。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毛先生和田女士家住昆明市嵩明县,两人于2019年11月结婚,2020年3月生育了鑫鑫。2022年6月,鑫鑫出现发热症状,家人将其带到村委会卫生所进行体温测量,并给予小柴胡颗粒口服。当晚再次复查时,诊断为肠炎,进行了安痛定、柴胡肌肉注射,并开了吗丁啉、胃复安片、庆大霉素颗粒口服药。一天后,鑫鑫病情恶化,出现发热、腹泻、嗜睡、抽搐、昏迷等症状,被送至嵩明县某乙医院就诊。入院后,鑫鑫出现缺氧征、全身皮肤冷、皮肤弹性差等症状。某乙医院建议立即转上级医院就诊,并护送其转院至昆明市某甲医院。在转诊途中,鑫鑫突发氧饱和度下降并呕吐咖啡渣粘稠物,某乙医院仅给予了持续胸外按压、气囊加压给氧并清理口腔分泌物。
2022年6月,鑫鑫被转至某甲医院治疗,经诊断一般情况极差,意识丧失,双瞳孔散大。因病情极其危重,原发病不可逆转,存在住院时间久、费用高、预后极差等问题。鑫鑫在某甲医院住院6天后,家属决定放弃治疗并签署自动出院。办理出院后,鑫鑫在该医院死亡,死亡诊断书载明:死亡原因包括病毒性脑炎(危重型)、呼吸循环衰竭、脑功能衰竭、中枢性尿崩症、多脏器功能衰竭。
鑫鑫父母认为三家医疗机构对孩子的死亡均有责任,于是起诉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4万余元。云南现代司法鉴定所对三家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说明义务等事项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某乙医院对鑫鑫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某村卫生所和某甲医院虽存在过错,但与鑫鑫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根据现有病历资料及鉴定结论,某村卫生所在接诊鑫鑫后存在用药不规范的过错,某甲医院在鑫鑫转诊后存在病历资料书写问题,但这些过错无法证实与鑫鑫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关于某乙医院提供的诊疗行为,法院认为某乙医院未谨慎注意患儿的病情变化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在转院过程中也未进行更有效的抢救措施,导致鑫鑫转入某甲医院时已产生“一般情况极差,意识丧失,双瞳孔散大”等症状。综合鉴定意见及鑫鑫自身疾病特点,一审法院酌定由某乙医院对患儿鑫鑫的死亡损害后果承担49%的赔偿责任。结合某乙医院49%的责任比例,一审法院判决某乙医院支付毛先生和田女士各项损失总计484570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驳回毛先生和田女士对某甲医院、某村卫生所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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