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5日,此案一审判决,阿尔山市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郭长俊在被夺刀后,已经逃离现场,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性已经不存在。郭长俊在向北跑的过程中,郝建宇朝同方向赶,后在郭长俊被踹倒的情况下,仍使用砖头多次击打其要害部位,这一行为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王元在第二阶段踢倒郭长俊,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郝建宇有期徒刑10年,判处王元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王元、郝建宇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9月20日,兴安盟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王元觉得自己很冤枉,他认为当时出于紧急救人的需要,对持砖砸人的郭长俊踹了两脚屁股,这两脚不可能造成脑部受伤死亡。郝建宇和王元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王元的辩护人曹宗文律师表示,关于正当防卫,并不存在一个绝对客观的认定标准。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曹宗文律师认为,案件的关键点在于“第一阶段后,郭长俊对郝建宇的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
根据案件资料,两次审理法院认为,郭长俊向北跑离现场以后,第一阶段的冲突已经结束。王元不认同这一点,他认为,在两个现场中间有60米距离,这段路是“1.5现场”,这个现场在审理中被忽视了。阿尔山市公安局出具的一份司法鉴定书显示,郝建宇左侧颧弓骨折为钝器伤,砖块可以形成。
曹宗文律师认为,在第一阶段内,郭长俊持菜刀砍杀郝建宇四刀,不可能形成钝器伤。郝建宇的钝器伤只可能在“1.5 阶段”内遭打击形成,这足以说明郭长俊对郝建宇的不法侵害一直在持续。王元请求重审调查,希望查明“1.5现场”内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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