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婚姻存续期间赠与财产给第三者的案例。女方在离婚后得知男方曾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并赠与第三者大额财产,遂起诉要求确认男方与第三者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的财产。法院最终判决男方和第三者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需返还女方300余万元。
李木木(化名)诉称,她与王副心(化名)曾是夫妻,离婚后发现王副心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赵艳玲(化名)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多次向赵艳玲大额转账,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转给第三者,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且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赵艳玲应予返还。
王副心同意李木木的诉讼请求。
赵艳玲辩称,不同意李木木的全部诉讼请求。她表示自己一直以为王副心是单身,抱着结婚目的与其共同生活,期间有些共同花费,自己也曾向王副心转款。
法院审理认为,王副心在与李木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赵艳玲保持情人关系,并向其转账汇款,侵犯了李木木的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利。赵艳玲虽辩称对王副心已婚事实不知情,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赵艳玲以情人关系接受赠与钱款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扣除赵艳玲转给王副心的钱款后,剩余部分由赵艳玲返还李木木。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指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另一方的所有权与支配权,且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该行为应属无效;另一方据此请求返还的,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王副心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赵艳玲保持情人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赵艳玲,该行为既侵犯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及支配权,亦违背公序良俗,故原配李木木可以要求赵艳玲返还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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