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息烽县一名男子醉驾导致一死一伤,因害怕叫来妻子“顶包”,但最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审法院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二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2023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舒某某与他人饮酒后回家休息。次日上午7时30分许,舒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息烽县小寨坝镇龙泉大道干沟桥路段,撞到行人陈某某和万某某母女,造成陈某某死亡,万某某受轻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舒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但未表明自己为驾驶人,并让妻子代某冒充肇事驾驶员配合公安机关现场处理。交警勘查现场过程中,舒某某混迹在围观人群中并未表明身份。当日11时许,舒某某到息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舒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次要责任,万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陈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万某某右胫骨中段骨折属轻伤二级。
息烽县人民法院认为,舒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肇事后逃逸。鉴于舒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舒某某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庭主持检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舒某某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辩解意见,辩护人也发表了辩护意见,舒某某进行了最后陈述。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法官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交通肇事逃逸情形包括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无证驾驶或酒驾后虽报案但未履行救助义务离开现场、将伤者送医但未报案且未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自行离开等。此外,肇事后指使他人“顶包”接受法律处理的行为也是逃避法律追究的表现。本案中,舒某某拨打了报警及急救电话,但未表明自己是驾驶人,且让妻子冒名顶替接受调查,自己混迹在围观群众中未表明身份,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鉴于其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并通过调解达成民事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一审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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