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救护车前往医院的途中,陪同就医的患者家属因车辆颠簸受伤,随后将急救中心告上法庭索要赔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2年元旦清晨,黄女士呼叫救护车陪同丈夫就医。由于路面不平、车辆颠簸,黄女士在急救车内发生碰撞受伤。她表示当时途经路段正在修路,救护车驾驶员把车开到坑里,导致她在车内从座位弹到车顶再摔下来,无法动弹。事故造成黄女士胸椎压缩性骨折,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黄女士起诉急救中心,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2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由急救中心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全部赔付责任。急救中心不服,提起上诉,请求将赔偿责任比例调整为50%。
二审中,急救中心认为救护车执行任务时不应苛求行驶平稳度,黄女士没有听从工作人员提醒系好安全带是导致受伤的重要原因。急救中心代理人称,救护车需快速送病人至医院,因此对乘坐人有特定要求,乘坐人应当系安全带。黄女士则表示,自己上车后应工作人员要求出示随申码,未能及时系安全带,且救护车驾驶员未保障车上人员安全,未正确预判路况,导致剧烈颠簸。她还提到,当时驾驶员态度不好,影响了她的注意力。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依法使用安全带是最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黄女士乘坐机动车时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同时,救护车在执行紧急转运任务时不应苛求行驶平稳度和关注后座同乘人员就座情况。法官刘佳指出,如果黄女士系安全带,所受伤害完全可以避免或减轻;对于救护车来说,时间就是生命,不能苛求驾驶员在执行任务时顾虑过多。
最终,一中院改判急救中心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事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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