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离婚案件中,男方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任何判决,但希望孩子由女方抚养,他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这对夫妻已经三次起诉要求离婚,双方都不愿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请求法院将孩子判给对方。
10月2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透露,这起让法官感到棘手且对孩子造成伤害的离婚案在麻城市人民法院木子店法庭进行了审理。最终,原告的离婚请求被驳回,法庭要求夫妻二人依法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
这对夫妻的儿子李小某现年不到8岁,身患多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张某女称,结婚初期两人感情很好,但自2019年起因争吵不断,李小某主要由李某男的父母照顾。张某女因外出打工对儿子的关心较少;李某男则表示,由于儿子需要频繁进行康复治疗,而爷爷奶奶身体状况不佳,自己也不得不外出工作以维持家庭生计,因此陪伴儿子的时间有限。
了解了纠纷的具体情况后,木子店法庭法官决定彻底解决此案中的抚养问题,实现案结事了。经过多次沟通,确认张某女与李某男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唯一争议点在于李小某的抚养权归属。法官强调,即使双方都同意离婚,也不能搁置孩子的抚养问题,并劝导他们不要让孩子成为矛盾的牺牲品,要承担起作为父母的责任。尽管如此,双方仍拒绝直接抚养孩子。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法院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
考虑到李小某的特殊情况,法庭还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张某女和李某男定期陪伴、照看李小某,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并关注其身心健康与情感需求。该令有效期为一年,在此期间内,相关人员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
承办法官指出,离婚自由不应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这起离婚纠纷中,双方均不愿直接抚养孩子,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典的规定,不符合公序良俗,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应准许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