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某某的家属一方对公安局的辩解不予认可。他们认为,警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冉某某从事卖淫活动,也没有证据证明她是为逃避抓捕而爬窗。民警直接踹门进入,在踹门前未表明身份,冉某某可能是因为受到惊吓慌乱躲避导致悲剧发生。此外,民警未能及时发现冉某某的行为,存在失职。
法院审理后确定了这样的事实:2023年6月27日9时许,被告民警在南岸区某市场巡逻出警过程中发现,在二楼一门面房内有人涉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民警进入房间后发现有3名嫌疑人在房间,于是传唤3人到派出所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被告民警接到报告告知冉某某跳出窗外逃避抓捕的过程中失足坠落,受伤死亡。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中,被告在治安巡逻中发现有卖淫嫖娼的嫌疑,为了及时抓获嫌疑人员和固定证据进入案涉房屋是正常执法办案的需要,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冉某某死亡,被告的执法行为不存在不当或者违法的情形。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重庆一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某市场二楼门面房内疑似有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民警前往房间内将涉嫌违法的两男一女带走调查,随后接到报警称还有一名女子冉某某从涉事房间的空调外机处坠楼后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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