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张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报
张某某,男,身份证号:20031005,应届大专毕业生,南丰县市山镇人。该青年于2024年6月自愿应征报名,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后,9月上旬参加预定新兵役前教育期间,经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集中审定新兵会议被批准入伍之后,依法服兵役意识淡薄,多次提出离队申请,并有过激行为和倾向。尽管县征兵办、基层人武部工作人员及其家长亲属多次反复教育,张某某仍然拒绝履行兵役义务,最终于9月12日22时离开预定新兵役前教育集训队。
张某某的行为虽然未正式进入部队,但发生在县召开定兵会议之后,严重破坏了南丰县多年来“踊跃参军、矢志报国”的良好氛围,性质十分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七条和《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对张某某做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6000元,罚款上交县财政,列入征兵经费款项。罚款由市山镇人民武装部按照法定程序收缴,对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依法申请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山派出所在户口登记系统中对其标注“拒服兵役”,用工单位政治考核时,市山派出所对其现实表现注明“政治思想不合格,拒绝、逃避服兵役”。
县人民法院将此人作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通报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人社局、教育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房管局、银行等相关单位和部门。
两年内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两年内教体局取消其升学报考资格,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将其录取为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
两年内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不得为其颁发营业执照,房管局不得为其本人和父母办理保障性住房,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贷款业务。
张某某的处罚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
近日,江西抚州南丰县一名男子在参加预定新兵役前教育期间多次提出离队申请,并有过激行为和倾向,最终被联合惩戒,受到七项处罚。该男子张某某,身份证号:20031005,是应届大专毕业生,来自南丰县市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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