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修订版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通过设立门槛、出资人资质、业务模式、专业子公司和监管指标等方面的监管规定,促进金融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自11月1日起实施。
随着金融租赁公司业务模式与风险特征的显著演变,旧有管理办法已难以满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据《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24)》数据,截至2023年底,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规模达到4.18万亿元,同比增长10.49%,租赁资产余额增长至3.97万亿元,增幅为9.27%。
今年1月5日,金融监管总局曾就《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意见,广泛采纳了多数建设性反馈,未采纳意见主要聚焦于不合理降低监管标准及对法规理解不充分的情况。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新办法结合行业现状,强化了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和关联交易等内容,确保与现有监管法规的无缝对接,旨在强化监管、防范风险,明确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助力企业设备更新,推动行业高质量前行。
准入条件方面,《办法》作出了重大调整,如将注册资本最低要求设定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并将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由不低于30%提升至不低于51%。这些改动旨在增强股东责任感,提升决策效率,及明确金融机构控制权,防止潜在违规操作。
业务领域方面,《办法》不仅拓宽了主要出资人范畴,引入境外制造业大企业和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还对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区分基础与专项业务,并对境外业务实行分类管理,旨在深化产融结合,发挥融资租赁优势。
在监管指标上,《办法》引入了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新指标,并调整了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等,新增租赁应收款拨备率、流动性比例等,以完善监管体系,平衡风险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近期,金融监管总局还发布了一系列通知和清单,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合规运营、服务实体经济,明确了鼓励与限制的业务领域,预示着行业将经历结构调整,走向“优胜劣汰”的新阶段。
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最近联合发布了关于改进市场准入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要合理设置市场准入规范,采取宽松进入、严格监管的策略,尤其在竞争激烈的行业,大幅度削减对市场主体的准入壁垒
2024-08-21 22:31:00中办、国办:加强金融行业准入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