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农产品免征关税政策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自2024年9月25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农产品免征关税政策,相关农产品进口关税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大陆对15种原产台湾地区的进口水果实行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5〕2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大陆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7〕3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明确对台免税农产品税号范围的通知》(税委会〔2011〕28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4年9月14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宣布了一项新决定,即从2024年9月25日起,将不再对源自台湾的34项农产品实施进口零关税政策。这一调整涉及的产品包括新鲜水果、蔬菜和水产品等
2024-09-18 22:17:03官方:停止对部分台湾农产品免征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