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参加了由一家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六日游,旅途中遭遇意外。按照合同条款,旅行社应严格按照行程单提供服务,不得擅自调整行程。然而,在旅行过程中,导游未遵守约定,私自加入了购物环节。黄先生在这家购物店内不慎摔倒,导致胸椎骨折,后续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面对这一不幸事件,黄先生在完成治疗后,因旅行社拒绝承担责任,遂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5万余元损失。旅行社则辩称,黄先生的摔倒系个人疏忽造成,与旅行社无关。
经过法院审理,判定旅行社需承担次要责任,具体为黄先生损失的20%,即约三万元赔偿金。法院依据《民法典》指出,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义务,违反合同的一方需承担相应责任。在此案中,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并安排自由活动,未能确保游客安全,存在过失。同时,黄先生本人也因未充分留意周围环境而绊倒,个人疏忽是其摔倒的主要原因。
通过此案,再次强调了合同双方履行义务的重要性及个人在参与活动中的自我保护意识。
黄先生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六日游,旅途中遭遇不测。按照合同条款,旅行社应严格按照行程安排提供服务,不得擅自调整行程。然而,在实际旅行中,导游未经同意增加了购物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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