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的物质量约定不明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当合同中的标的物描述不够清晰时,应如何处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首先鼓励双方通过协商来补充缺失信息。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应依据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行业惯例来确定。若问题仍未解决,应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若无此类标准,应遵循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这里所说的“合同目的”,需基于买方向卖方明确或暗示表达的目的,而非卖方未知的买方特定目的。
关于合同条款不明晰时的参照依据,《民法典》提供了指引。合同中如质量、价格、履行地点等关键信息缺失或模糊,双方应先尝试补充协议。若补充协议无果,则需依据合同其余部分或交易习惯来界定。进一步地,如果上述方法均无法解决问题,《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列出了详细规定,涉及质量、价格、履行期限、方式及费用等方面的处理原则,确保合同能够公平合理地执行。
至于“标的物”的概念,它指的是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在不同的合同情境下,标的物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标的物就是被租赁的房屋。值得注意的是,合同必定包含标的(即双方的关系类型),但并不总是涉及具体的标的物,例如服务合同中,标的为服务关系,而无实体的标的物。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指当债务人因债权人原因无法直接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采取的一种法律手段。具体操作为债务人将标的物或将其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给提存部门,此举标志着提存的成立
2024-04-24 11:21:52标的物被交付提存部门时视债务人已交付标的物民法典关于选择之债中选择权的归属与移转,有着明确的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当债务标的包含多项,而债务人仅需履行其中之一时,债务人依法享有选择权
2024-04-20 10:58:49在约定期限内未作选择当事人选择权转移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关于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出卖方承担着明确的责任。具体而言,出卖人有义务根据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商品。如果出卖人事先提供了商品的质量描述,那么实际交付的商品必须符合这些描述
2024-05-14 10:30:38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质量要求5月19日,伊朗总统莱希乘坐的直升机遭遇硬着陆事件,同行人员包括伊朗外长阿卜杜拉希扬。次日,多家伊朗媒体证实,莱希与阿卜杜拉希扬在这起事故中不幸遇难
2024-05-20 15:50:25遇难的伊朗外长上月曾提及伊核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