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人被踢伤狗主人索赔被驳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宠物狗咬人而引发的纠纷案件。案件的起因是,小区居民小刘在电梯中被宠物狗咬伤后,踢开了这条狗,结果导致狗受伤。事后,狗主人王女士要求小刘为此道歉,并赔偿包括狗的医疗费用在内的总计6万余元。但法院最终驳回了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情发生在2023年1月的一个早晨,王女士带着两条宠物狗准备乘电梯下楼。电梯行至6楼时,恰逢小刘上班急着赶时间,在王女士劝告她乘坐下一班电梯的情况下,小刘仍然选择进入电梯。电梯门刚关闭,小刘便遭到其中一条狗的袭击,被咬伤了小腿。情急之下,小刘将狗踢开,避免进一步受伤。
事发后,小刘迅速前往医院治疗,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狗主人王女士赔偿的805元医疗费用。然而,王女士对此感到不满,认为小刘踹伤她的狗导致宠物受伤,并造成了她精神上的极大痛苦。于是,她将小刘告上法院,要求其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以及宠物狗的医药费,共计6万余元。
在庭审中,法院首先审查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即王女士和小刘究竟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指出,王女士在早高峰期间携带宠物狗乘坐电梯,且未为狗佩戴嘴套或将其放入犬袋、犬笼,这一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虽然王女士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伤害,但她的违规行为直接导致了小刘的受伤,因此,王女士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小刘踢伤狗的行为,法院认为,这是她在遭受侵害时采取的自卫措施,目的是避免自身受到进一步伤害。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小刘只是将狗踢开,并没有过度使用暴力,因此她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侵权。基于此,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也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刘在被扑咬的情况下,将宠物狗踢开,是为制止侵害行为,行为正当、合情合理,且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应当承担责任。
我们需要理性地认识到:有损伤,并不意味着一定有赔偿。宠物狗咬伤他人不赔偿,反向权利人索赔,由此导致矛盾扩大、破坏和谐邻里关系,该行为不值得提倡,更不可取。
在此,法官提示,公民有养犬的自由,在享受宠物陪伴的同时,应当依法文明养犬,对饲养的动物尽到管理和看护的义务,为他人筑起安全屏障,也为自己避免陷入纠纷。如果饲养动物咬伤他人,行为人与权利人应该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扩大、升级,共创文明和谐邻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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