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也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刘在被扑咬的情况下,将宠物狗踢开,是为制止侵害行为,行为正当、合情合理,且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应当承担责任。
我们需要理性地认识到:有损伤,并不意味着一定有赔偿。宠物狗咬伤他人不赔偿,反向权利人索赔,由此导致矛盾扩大、破坏和谐邻里关系,该行为不值得提倡,更不可取。
在此,法官提示,公民有养犬的自由,在享受宠物陪伴的同时,应当依法文明养犬,对饲养的动物尽到管理和看护的义务,为他人筑起安全屏障,也为自己避免陷入纠纷。如果饲养动物咬伤他人,行为人与权利人应该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扩大、升级,共创文明和谐邻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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