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骑电动车载同学被撞谁担责
随着暑假的到来,学生外出活动显著增加。然而,一部分家长疏于监管,允许未成年孩子随意骑车,这不幸导致了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最近,一起涉及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得到了审理。
案件中,两名15岁的体校学生,李某与赵某,赵某骑电动车载着李某时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事故不仅导致车辆损坏,还使李某遭受了右踝关节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是赵某主责,张某次责,李某无责。事后,赵某的父母垫付了李某的部分医疗费用。随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及其父母、张某以及相关保险公司共同赔偿约25万元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交警的责任认定是重要参考,但最终的民事赔偿责任需综合考量。考虑到李某与赵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骑行风险有所认识,而张某也未充分尽到驾驶注意义务,因此判定李某自担10%责任,赵某父母承担50%,张某承担40%。因张某车辆已投保,其赔偿部分首先由保险公司通过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覆盖。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近21.4万元,赵某父母需额外赔偿1.4万余元。
另有一相似案例发生在河南郑州,一名未满12岁的小张骑自行车左转时与超速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双方均受轻微伤害,小张因违反骑行年龄规定及转弯规则,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驾驶自行车需年满12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则需年满16岁。针对未成年人骑行造成的侵权责任,通常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若未成年人有个人财产,则先从其财产中支付。
暑期期间,家长需加强对孩子的监管,确保其达到法定年龄并了解交通安全知识后再允许其独自骑行,以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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