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再勇的受贿、滥用职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结果为:李再勇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滥用职权罪则被判有期徒刑七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产生的孳息将被依法追缴充公,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审理过程中发现,自1998年至2023年间,李再勇利用其在多个重要岗位上的权力和影响力,包括担任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书记、黔东南州副州长等职务期间,为他人在工程承包、土地征收、项目规划等方面提供便利,非法收受的财物总价值超过4.32亿元人民币,其中大部分贿赂款项尚未实际收取。此外,他在担任六盘水市委书记期间,违反规定强行推动旅游项目开发,导致生态环境受损,经济损失达8645万余元。李再勇在调查中主动坦白了滥用职权的事实,这是监察机关之前未知的。
法院认定李再勇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考虑到其受贿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重大损失,理论上应判处极刑。同时,其滥用职权行为也造成了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受到法律制裁。鉴于李再勇大部分受贿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情况,滥用职权方面有自首情节,并且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加之其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赃,大部分违法所得已被追回,因此在量刑时考虑了多种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作出了上述判决。
2024年5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贵州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再勇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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