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珍与小李作为受益人,应当共同返还老李夫妇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那么,阿珍应向老李夫妇支付必要费用是多少?
法院指出,对于2014年4月~2020年6月共同居住生活期间的费用。阿珍婚后与老李夫妇共同居住生活,生育两名儿子后仍共同居住生活,即老李夫妇与阿珍及其两名孩子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关系。
在共同居住生活期间,两名孩子的养育与教育等各项支出属于家庭生活的共同支出。老李夫妇作为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在经济上、生活上、情感上承担力所能及的协助义务。
为弘扬家庭伦理美德,结合老李夫妇、阿珍处于共同家庭生活的状态,应认定阿珍在该阶段已尽到法定抚养义务,老李夫妇主张阿珍返还该阶段的必要费用,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对于2020年7月阿珍搬离后至2022年10月两人离婚前产生的抚养费用。阿珍于2020年7月搬离原住处,小李又长期在广州工作生活,阿珍与小李作为大宝、小宝的父母,有能力抚养未成年子女而实际上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应向老李夫妇返还因抚养两名未成年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居民生活水平,综合考虑到阿珍与小李的负担能力、两名婚生子的实际需要等因素,阿珍与小李应共同向老李夫妇支付每名婚生子每月抚养费2000元。
至于老李夫妇主张其抚养、教育孙子过程中支出了补习班、启蒙教育等其他费用。法院认为,教育、抚养子女应结合自身经济能力,量力而行,对于超出自身经济能力范围外的抚养费用,不应被提倡。因此,对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
近日,广东一法院审结了一起老人主张“带孙费”的案件。2014年,阿珍与小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并与小李的父母老李、李婶共同居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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