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爬山突发心脏病死亡旅行社担责
公司组织员工集体游玩泰山风景区,由旅行社带团出游,旅游者在爬山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公司、旅行社和泰山景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旅游者自身未谨慎注意身体状况,自担70%损失,两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共同承担30%赔偿责任。
2023年8月24日,某电力公司组织员工前往泰山风景区旅游,并与南通某旅行社签订《境内旅游合同》一份,约定由南通某旅行社为该公司202名员工提供带团旅游服务,旅行时间为2023年9月8日至9月10日,旅行社应为旅游者发放固定格式的安全信息卡,要求填写旅游者姓名、基础疾病、应急联络方式等信息。同时约定旅游者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时,旅行社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旅游者应在风险控制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南通某旅行社委托泰安某旅行社具体履行合同,泰安某旅行社在泰山风景区负责接地旅游服务,包括提供包车、导游等服务。2023年9月10日上午,臧某随团乘车至泰山中天门景区开始徒步登山。当日10时15分,臧某被台阶绊倒,俯卧在山路上,现场游客发现后报警救助。泰山景区警务和医务人员对臧某进行了紧急施救。臧某于当日10时51分被送医治疗,因治疗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脏性猝死。臧某亲属认为某电力公司、旅行社及泰山景区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诉至崇川区法院,请求赔偿臧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81805.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电力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明确要求员工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自愿前往,且将登山方式、不可独自行动等安全注意事项特别提醒,已尽到一定的安全提示义务,对臧某死亡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泰山景区管委会为游客提供旅游辅助服务,在进山口、游客中心等处设置标牌,通过LED显示屏等方式公示求助电话、安全提示,建议存在疾病隐患的游客谨慎登山,且在知悉臧某倒地后及时组织人员救助,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景区存在安全保障缺陷,其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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