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15”,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涉及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宫颈癌疫苗接种行政公益诉讼案。根据通报的披露,固始县某医院工作人员李某某在医院和家中擅自给他人接种用生理盐水假冒的宫颈癌疫苗,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
疫苗事关公共卫生与个体健康,从生产、流通到存放与接种,都是有严格规定的。虽然相关案例均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却暴露出内部管理的问题。
卫生院称系个人行为(图源:视频截图)
根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接种单位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接种时,原则上应保证有1名健康询问/登记/知情告知人员、1名接种人员、1名留观/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人员。实施接种前,要做到“三查七对一验证”,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要验证接种疫苗的品种和有效期。接种后的清理器材事项,要求处理使用后的自毁型注射器、一次性注射器及其他医疗废物。由此可见,私下为他人接种疫苗“个人行为”原本就不该发生,这违背接种时应保证有3名相应环节人员在场的规定,不是正规的接种流程。在戴某某、王某某销售假药一案中,有戴某某私留正规宫颈癌疫苗包装盒与说明书的情节。这就暴露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管理上的漏洞,没有按规定处理掉废弃物品,让戴某某有可乘之机。
在固始县李某某一案中,通报称固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存在未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宫颈癌疫苗储存、配送、供应等记录,部分出库的宫颈癌疫苗去向不清,部分接种单位未如实记录疫苗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信息,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备查等问题。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私下给他人接种假宫颈癌疫苗,不是“个人行为”就能轻描淡写的,医疗机构的管理之责难辞其咎。相关机构要引以为戒,把别人的教训当自己的教训,规范内部管理,以杜绝此类事情发生。作为公众来说,要对自己的健康负责,别轻信什么可以私下接种疫苗的承诺,走正规渠道才有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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