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童掉入医院开水桶遭特重度烧伤打水者被判承担一半责任
北京时间6月6日讯:广西富川一女童掉入医院开水桶遭特重度烧伤,事后女童父母与打水者等相关责任人始终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最终女童父母将相关责任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据了解这起事故发生在2023年6月4日,事发时阳阳(化名)跟随父母到当地一妇幼医院探望病人,在此期间活泼的阳阳正在走廊内嬉闹,但随后一个踉跄,阳阳就掉进了旁边的一个开水桶中。
人来人往的医院走廊怎么会有一桶开水?
随后医院的监控画面清楚地还原了事发时的经过。
监控显示事发前被告何某琼从开水房提了一桶滚烫的热水放在走廊一侧,然后她便进入了病房。
此时阳阳的父母还在附近的一个病房探望病人,而阳阳则独自一人走出病房并与站在病房门口的几个人嬉戏,为了让阳阳保持安静,被告宋某荣便用手轻轻碰了一下阳阳的额头。
虽然仅仅是轻微的触碰,但是阳阳却一个踉跄坐在了那桶滚烫的开水里,由于水温太热,阳阳当时就被疼的大喊大叫,随后阳阳被送往其他医院救治,最终阳阳被诊断为特重度烧伤。
事后各方就该事故的责任划分发生了严重的分歧,何某琼觉得自己打水为了搞卫生,你们家长不看好孩子才最终导致这么严重的后果;而宋某荣以及阳阳的家长都认为何某琼不应该把这么危险的开水放置在人流量这么大的医院走廊。
由于始终无法达成共识,阳阳父母将何某琼、宋某荣以及涉事医院都告上了法庭,随后法院核算阳阳受伤后的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22754.59元。
法院审理
富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何某琼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装有开水的水桶置于人员密集的通道,导致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宋某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注意观察周边环境,推女童额头,导致其后退过程中坐入放置在旁的水桶,亦存在相应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女童的法定监护人,在带未成年人到环境复杂的医疗机构中,未尽到安全监护义务,存在相应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富川某医院虽然不是事故的责任方,但是在提供开水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及日常管理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富川法院核算女童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22754.59元,判令由被告何某琼、被告宋某荣、原告女童的法定监护人以及被告富川某医院等责任主体按照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关联度分别承担50%、20%、20%、1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小孩天性活泼好动,对危险缺乏预见和判断能力,容易发生意外事故。
而医院走廊是患者、医护人员和访客频繁出入的通道,环境复杂,稍不注意,容易引发碰撞、摔倒等意外事件。家长带领孩子出入该类公共场合,应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看护,对孩子的危险行为应及时制止。
同时,医院应对危险源应尽到必要的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伤害。
近期,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及健康权的纠纷案。事件发生在2023年6月4日,当地一家医院的妇产科走廊异常繁忙。何某琼从开水房提来一桶热水置于走廊边,随即进入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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