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打赏主播45万被判还丈夫一半
网络直播的兴起伴随着“感情牌”打赏乱象,部分观众深陷其中,导致财务损失、家庭矛盾,甚至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近期,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决了一起涉及成人直播打赏返还的纠纷案件,引发了对直播打赏法律性质的探讨。
案件主角杨某与妻子高某共同经营餐馆,高某逐渐沉迷直播,与年轻主播孙某建立了超越屏幕的关系,从线上互动发展至线下会面。孙某利用各种言辞激发高某情感,诱导其频繁高额打赏。聊天记录显示,双方交流超越正常界限,充斥着诱导性打赏内容。九个月间,高某通过两个账号向孙某赠送虚拟礼物达18293次,折合人民币45万余元。杨某得知后,以违背夫妻忠诚及擅自处置共同财产为由,诉请法院要求孙某返还全部款项。
法庭上,双方对打赏的性质持不同意见。杨某认为,高某与孙某的行为超出了正常友谊及主播与粉丝的互动范畴,其打赏基于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应视为无效赠与。孙某则辩称,该行为属于用户对网络服务的付费消费,并未违反公序良俗。直播平台作为第三方,强调其在网络服务合同中并无违约行为,也无法干涉用户私交。妻子打赏主播45万被判还丈夫一半。
此案不仅关乎用户、主播与平台间的法律关系,还触及夫妻共有财产处理权限。法院在研究中发现,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最终,法院判决认为,高某的打赏虽属消费行为,但其与孙某的线下关系违背社会道德,且打赏金额远超常规娱乐消费。鉴于孙某知晓高某婚姻状态仍保持不当关系并诱导打赏,存在一定过错,故判决孙某需返还所得收益的一半,即22万余元给杨某。
此外,法院向直播平台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加强内容监管,严惩诱导大额打赏行为,以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平台积极响应,对涉事主播进行了封号处理,并实施主播管理制度,对违规者采取限制措施,旨在促进直播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网络直播的兴起伴随着“感情牌”打赏乱象,部分粉丝深陷其中,导致财务损失、家庭矛盾,并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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