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围绕高额彩礼的离婚案件在鼓楼法院得到了审理结果。故事始于2020年1月,胡先生与李女士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次年1月步入婚姻殿堂,期间胡先生按照习俗给付了50万元彩礼。然而,好景不长,双方在婚后不久便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最终李女士于2022年7月提出离婚请求。
对于离婚一事,胡先生并无异议,但他提出,由于两人婚后并未真正共同生活,仅是形式上的婚姻状态,符合法律规定彩礼应回还的情况,遂请求法院判决李女士退还彩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这对夫妇之前已有过离婚诉讼的记录,双方目前对离婚均无异议,显见感情确已破裂。针对胡先生提出的彩礼返还请求,法院认定,尽管两人完成了结婚登记并有短暂的同居经历,但鉴于婚姻存续时间短暂且缺乏实质的夫妻生活,因此判决二人离婚,并要求李女士向胡先生返还彩礼32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院在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彩礼应予以返还:第一,双方未完成结婚登记;第二,虽已完成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第三,婚前支付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此外,对于涉及彩礼的纠纷,最高法院还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指出,在婚姻持续时间极短且彩礼数额相对地方经济水平及人均收入明显偏高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返还部分彩礼,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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