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春节鸣笛进村喇叭喊"某某嫖娼"!
山东临沂的李先生遭遇了一个令他难堪至极的春节。35岁的他是一名货车司机,今年春节期间,当地派出所用警车喊话器在他所在的村落公开宣布他涉嫌嫖娼,此举使得他在乡亲眼中无地自容。
据李先生回忆,事情起始于去年九月,当时他在外地工作,接到一个自称是郯城县杨集派出所民警的电话,告诉他需要去派出所一趟,具体原因未说明。李先生初以为是诈骗,未予理会。不久,一个村里的熟人左某联系他,称其亲戚谢警官手里有一份涉及他的转账记录,嫌疑是嫖娼。左某声称,这个案子是谢警官从县公安局调到派出所的。
李先生称,“我没有他们说的嫖娼行为。但不管有没有,如果派出所把这事弄到村上和家里去,也会很难受。我妈身体不好,不能生气。”李先生说,于是他决定出点钱“处理”此事。
“我给左某转了2000元钱,但他没收。”李先生称,尽管如此,对方仍表示他的亲戚会帮助处理此事。
李先生说,一段时间后,他再度接到左某的电话,对方称警方要传唤他,由于是熟人,传唤证就暂放在派出所,不送到他家里。
“我当时还在外地,就联系到我的一个朋友帮我去派出所了解情况帮忙处理。”李先生说,朋友反馈回来的消息是有一个2023年2月20日的转账记录,金额是500元,警方说是涉嫌嫖娼。
李先生称,为了“了结”事情,他当时拿出5000元让朋友帮助处理,并称一万元之内都行。然而,对方在交涉中表达出了案件复杂,需要两三万才能解决。随后左某告知他,谢警官要求他自己回去处理。
2024年春节前夕,一事未决的李先生再次遭到公开羞辱。警车驶入村中,通过喊话器高声宣布他涉嫌嫖娼。此后不久,他们又驾车回到村里,重复了相同的行为。
李先生表达了对这种处理方式的极大不满,认为这种公开的指控严重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他已向县公安局和纪委监委部门投诉此事,希望能得到正当的处理。
律师说法: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对外公示违法犯罪信息时应当注意合法性和道德性的问题。”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而《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四条则规定,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付建说,从法律角度分析,我国许多法律都十分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具体体现在文书的公开、宣传的化名变音处理等;从道德角度分析,任何人都享有隐私权和名誉权,不希望自己的社会评价被降低。公安机关在对外宣传时应当注意尺度,尊重人格尊严,尤其是像此案中这样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便“先斩后奏”,不符合程序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行政法的相关规定。
付建说,行政执法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稳和保障人民生活安全,如果行政执法过度强化,将可能侵犯个人的人权和自由。因此,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应当注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付建表示,嫖娼行为的处罚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然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又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该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付建认为,此案中,李先生称在2023年9月下旬收到其涉嫌嫖娼的电话,随后了解到其涉嫌的嫖娼行为发生在2023年2月20日,因而,即使确实存在嫖娼事实,但已过去六个月,依法也应当不再予以追究。”
李先生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清除自己的名誉,同时强调他不会接受任何和解,坚持要求正义和尊严的恢复。他的经历在村中引起了广泛关注,许多村民和法律专家都对警方的处理方式提出了质疑。
李先生,一位35岁的山东临沂货车司机,今年春节期间经历了人生中最尴尬难堪的时刻。警车驶入他所在的村庄,通过喊话器指名道姓地宣称他涉嫌嫖娼,消息迅速在全村传开,令他在乡亲们面前颜面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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