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建华镇近日发生一起涉及土地“增补承包费”的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开鲁县对此发布通报,解释相关情况。
通报指出,所谓“增补承包费”源于开鲁县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工作。对于较大规模的单独新增耕地地块,村集体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条款,与承包户协商变更合同。协商不成的,村集体可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统一管理。张某柱在双胜村承包的5000多亩地中,部分新增耕地需按每亩200元标准缴纳有偿使用费。张某柱已将大部分地块转租他人。
纠纷起因在于张某柱与双胜村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2004年,双方约定张某柱租赁5600亩荒沼草甸子用以建设奶牛养殖场和种植饲草料,租金为每亩每年4元。然而,张某柱及其兄张某林(非双胜村村民)私自开垦,将部分林草地变为耕地。在“国土三调”中,4650亩被认定为耕地,改变了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
开鲁县作为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单位,对未确权的新增耕地原则上不再承包到户,而是由村集体统一经营。双胜村据此形成决议,要求新增耕地的承包户完善原土地承包合同并缴纳有偿使用费。张某柱、张某林拒绝缴费,并于4月12日进行翻耙,导致镇村干部在劝阻过程中出现态度急躁、言语粗鲁的情况。目前,双方同意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关于“私自开垦耕种”行为,法律界存在不同看法。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卫洲认为,若张某柱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土地,其行为应受国家鼓励,不应视为违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王才亮则指出,若私自开垦的是草原地,未经批准则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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