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婚彩礼的问题,我们来探讨两个主要方面:其一,登记结婚是否必须给付彩礼;其二,订婚后一方反悔时,彩礼如何返还。
彩礼,又称聘礼或纳彩,是我国延续千年的婚嫁传统之一。按照这一风俗,男方欲娶女方为妻,需向女方家庭提供一定数量的财产作为结婚的订婚礼物。现今,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给付彩礼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然而,法律层面并未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给付彩礼,它仅作为一种习俗存在,是否给付取决于双方意愿。因此,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并不意味着必须支付彩礼。
针对订婚后一方改变初衷的情况,若男方已给付彩礼,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与女方协商彩礼返还事宜。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男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法院应支持退还彩礼的诉求: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 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未共同生活; 3. 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陷入困境。
上述第(二)、(三)项的适用,须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
司法解释未明确要求女方存在过错作为返还彩礼的条件。尽管部分学者及法官对此持有异议,认为对女方不公平,特别是在男方有过错而女方无过错时。然而,婚姻的本质在于情感纽带,过度依赖外在手段维系婚姻并不恰当。况且,若设定过错条件,可能导致女方采取不当策略以规避返还彩礼。这种情况下,男方可能面临既失去婚姻又损失财物的境地,不利于彩礼返还制度的有效实施。鉴于“过错”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且与该司法解释旨在补偿男方经济损失的立法目的不符,故返还彩礼不应以女方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简言之,只要符合司法解释列举的情形,彩礼即应返还。
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返还范围应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在双方共同生活中产生必要消耗、婚姻或同居关系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在处理方式上,当彩礼已转化为夫妻共同生活财产时,可将彩礼返还与共同财产分割相结合,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婚姻关系中常伴随财物赠与行为,彩礼通常被视为赠与,但应区别于恋爱期间的普通赠与。诸如改口费、磕头礼等其他金钱赠与,因双方互有赠与行为,可视作对双方的赠与,无需相互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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